不服行政不予受理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2-10-16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宜良县卫生局在法院审理黄家庆非法行医刑事案中,出具“证明”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应从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个特征来进行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为: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本案中宜良县卫生局所作的“证明”行为,尽管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但该行为并非是其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而是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出具证明的义务;其所针对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而非本案的上诉人;同时也非有关本案上诉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宜良县卫生局所作的“证明”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案情结果] 宜良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宜良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是对相关事实情况的反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宜良县人民法院裁定对黄xx的起诉,不予受理。
黄xx不服,提出上诉称:宜良县卫生局以出具“证明”的方式,认定上诉人在黑羊村卫生所的医疗行为属无证行医,是一个典型的可诉行政行为。“证明”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证明”的内容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性质;“证明”行为的结果对本案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宜良县卫生局在黄xx非法行医一案中出具的“证明”不是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义务机关向司法机关履行相关的义务。上诉人黄xx诉请确认宜良县卫生局否定其合法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行政行为无效;判令宜良县卫生局赔偿因非法行政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10000万元,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IP地址首次被采用为证据梁瑞本不服阳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上诉案
- 广东深圳亿亨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上诉案
- 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资总公司不服黄石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及侵犯企业财产权行政上诉案
- 罗边槽村一社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
- 台湾“光大二号”轮船长蔡增雄不服拱北海关行政处罚上诉案
- 赖恒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复议行政纠纷上诉案
- 民事裁定书(对原审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用)
- 股份制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法定条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案
- 黄家庆不服行政不予受理上诉案
- 股份制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法定条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案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平台企业作为中间商为游戏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 多次被催要工程款未提异议,被判共同还款
- 借名买房之案例透析
- 数据合规律师参与多项企业数据合规整改业务的一些案例思考与经验分享
- 企业遇到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抗辩思路与应诉方式
- 业主电动车在小区车库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数据合规案例|企业数字转型中数据资产入表的路径选择
- |影视公司批量维权快捷酒店电视设备设置点映影片不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
- 某服装在短视频直播带货构成商标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