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2-10-16 作者:徐涛律师
14年前申请技术专利
今年48岁的宫某原是随州科委下属一单位技术人员。他说,1995年,他开发出了以花生为主要原料的花生浓缩液、花生原汁、花生奶及花生蛋白 肉系列饮料,“当时我心情很激动”,当年5月,宫某向国家专利局(现已更名知识产权局)在当地的科技部门递交了专利申请书,该部门于1995年5月5日 给原告下达了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号码为:95105211.x。但一直到2008年,宫某仍未收到专利通知书,也未收到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
多次催要专利证书未果
宫某说,自己曾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并要求颁发国家专利证书,但一直没有如愿。2008年12月份,宫某多次通过电话和信件要求被告颁 发国家专利证书,仍然未获回复。今年2月23日,宫某到北京向知识产权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但知识产权局查询后表示,专利检索库资料档案明确显示:其 申请专利号为95105211.x的档案,已于2002年依法全部销毁。在2009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向宫下达了第 1055号不予受理裁决书。
[案情分析] ◇律师说法
得到国家赔偿可能性不大
北京律师王亚军认为,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发给宫《专利证书》,也没有驳回宫的专利申请的请求,其行为是违法的。但宫提出 10亿元的民事赔偿,依据不足。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依据提出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行政机关违法,只有在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才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国家专利局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条件,故宫不能得到国家赔偿。
王亚军律师认为,现在,知识产权局也不会给宫授予《专利证书》,因为宫的专利已经经多人使用,不具备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原则”。这个案例也反映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漏洞。
[案情结果] 状告知识产权局索赔10亿
宫某认为,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及时办理属于自己的专利,导致自己花费多年心血研制的技术秘密泄露,10多年来,国内生产花生奶的企业已达 1000多家,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他在起诉的同时,向法庭递交了《行政赔偿起诉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亿元。
据悉,宫某将于7月22日赴北京参加庭审。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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