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应该改为享受病假...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冯某系某电机厂女工,1995年3月6日生育。产假期满后,冯某感到肺部不适,确诊为慢性肺炎,系因感冒发烧所致。医院让其休息治疗一个月。病愈后,该厂以旷工为由扣发其全月工资。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冯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于是,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调解,企业同意对冯某支付病假工资,但冯某仍坚持要享受产假工资待遇。

[案情分析]   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和产假后因病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90天假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这说明,女工享受产假工资照发的待遇是在90天内,超过90天则不应再享受产假工资。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第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由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六条也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本案中,职工冯某产假期满后,因感冒发烧引起的肺炎与生育无直接关系,且产假90天已过,确实有病需要治疗,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是合法的、合理的。而冯某要求享受产假工资待遇则没有道理。企业对冯某生育期满后患病休假以旷工论处,扣发其全部工资,也违反了国家规定。值得提出的是,在本案处理中,企业一方知错能改,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对冯某按病假支付工资。而冯某则对自己的无理要求坚持到底,最后只能在法庭上败诉。


[案情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冯某的要求不予支持,冯某不服,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冯某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