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发布日期:2012-10-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方为进行___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提供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月千分之 ,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从第二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 年零 个月,自 年____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
贷款时间 |
贷款金额 |
第一期 |
年 月底前 |
元 |
第二期 |
年 月底前 |
元 |
第三期 |
年 月底前 |
元 |
归还期限 |
还款时间 |
还款金额 |
还款时间利率 |
第一期 |
年 月底前 |
元 |
|
第二期 |
年 月底前 |
元 |
|
第三期 |
年 月底前 |
元 |
|
1.还款资金来源: 。
2.还款方式: 。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报送 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 (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 (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号码:
保证方: (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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