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与方法释疑
发布日期:2012-10-29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与方法均存在疑惑。加班费不论对劳动者还是对企业来说,都是劳资纠纷的多发区域,王律师根据自身经验,为大家梳理加班费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加班费的概念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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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标准(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深圳劳动法律顾问,深圳企业法律顾问)
平时加班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休息日加班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
日工资计算方法为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以21.75天。小时工资计算方法为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以21.75天再除以8小时。如A员工的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00元,那么A员工的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00/21.75=91.95元,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00/21.75)/8=11.49元。(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深圳劳动法律顾问,深圳企业法律顾问)
(三)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可以约定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鉴于此,为了降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建议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中的其他部分用津贴、补贴的方式发放,体现在工资条上,让员工签收。
一三五一零七一三零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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