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发布日期:2012-10-31 作者:徐涛律师
专家提示: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对同居关系这一社会现象的司法介入,重点在于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所以,只要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亦即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之情形,而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异性因同居生活而欲分手的,只要自行分手、不再继续同居,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任义与李某均系无配偶的人,正属于这种应该“自行解除”的情况,所以法院不接受任义的诉讼,其行为是有法可依的。至于李某要任义给她10万元补偿款之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她应该明白个中道理,早日罢手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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