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明确表示?
发布日期:2012-11-03 作者:110网律师
同事均认为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此为父母对一方子女的赠予,对此我持不同意见,继续打比喻,如该婿坚定不移的相信此六十万为夫妻共同财产,认为总算是没有了后顾之忧,马上加大投资手笔,投资惨败,血本无归。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该六十万他根本没份,你们就不觉得不妥,他就该如此可怜吗?同事皆大笑称之有趣。
对于上述所举之例,认为属于一方人财产者,忽略赠与是为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之意思应明白无误向行为相对方表示,赠与之成立,需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给予财产的意思达成合意。在这一点上与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不同。赠与夫妻一方者,该意思应明确向夫妻一方表示。赠与夫妻双方者,需明确向夫妻双方表示。赠与行为人未能让相对人即受赠人知悉的行为,其本质与内心真意表留无异,赠与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让相对人(也包括直接利益关系人,既夫妻另一方)合理信赖,且表示接受者,应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再试举一例,男方父亲将家传之“宝剑”于儿子领取结婚证之后,与儿子双双来到公证处,公证赠予合同,明确表示该祖传之宝剑是对儿子的单方赠予。(因自己酷爱剑,梦寐以求拥有一把手工锻打之折叠剑,抬头思索之际望见壁上所挂练习之剑,故举此例)
后于婚礼之时,公婆接受小俩口跪拜,公公拿出宝剑一把,司仪随之接过,传与新人随之高呼“公公送新人,祖传宝剑一把”,整个婚姻过程均全程摄像,制成光碟给参宴亲戚人手一盘。
该宝剑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赠予合同未经公证效果又是如何?两种情形要分别讨论,是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法律是禁止的,对于变更亦同样不允许。在上述所举宝剑之例,在赠与公证之场合,婚礼上的赠与产生什么法律效果呢,你都当着“千人百众”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如依合同法186条的规定,不能做出改变,依然是对一方的赠与,显不符合常理。对于婚礼上赠与行为应视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默认改变赠与的方式,受赠人增加一人。合同法186条所禁止者为赠与方单方做出变动,防侵害受赠人之期待权,但对赠与方和受赠方双方改变者应为允许。在赠与合同未经公证之场合,婚礼上之行为,是赠与人在财产交付前撤销先前的书面赠与合同,重新做出赠与,此宝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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