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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劳务”一字之差区别大

发布日期:2012-11-05    作者:110网律师
由于学习劳动法律法规不够,不少劳动者分不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将本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劳务关系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1:某建筑公司经理李某同张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由张某承包土木工程,施工人员由张某招聘,李某每月支付张某3万元承包费。后因李某拖欠4个月的承包费,张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李某支付拖欠承包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法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案例2:胡某应聘到某建筑公司从事电工工作,胡某与建筑公司经理田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后因建筑公司无故拖欠胡某5个月工资,并要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胡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依法裁决建筑公司支付拖欠胡某的5个月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两个案例中,虽然张某和胡某都是在建筑行业中工作,并且都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民事行为,但是为什么有着不同的处理结果呢?这是因为,案例1中李某同张某之间是属于普通民事主体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纠纷由法院直接受理而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而案例2中胡某与建筑公司经理田某之间则是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纠纷,必须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如何辨别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关系和普通民事纠纷中的劳务关系呢?
  一是要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做出正确定义。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提供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与社会生产过程中,提供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提供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与使用劳动力资源的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权利义务方面所形成的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主体之间在提供劳务服务时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要剖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主体特性。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主体是特定的,一方只能为自然人即劳动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主体具有非特定性,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是要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责身份以及经济上又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即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无论是适用法律上还是在权责身份上都是处于平等地位,没有任何的从属于性。
  四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性的劳动法律法规制约。发生劳动纠纷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关系则受《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制约。发生劳务纠纷时,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 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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