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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二、计算机软件的特点
三、计算机软件的分类
第二章 计算机程序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内容
二、商业秘密意义上的计算机程序的实质相似性判断
三、程序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程序实质相同的判断
四、程序代码不同,如何判断程序的实质性相同
五、司法实践中对程序的实质相似性的判断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问题
一、如何判断计算机软件侵权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行为表现
(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三、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危害
四、计算机软件侵权的主要特点
五、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框架
第四章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基本概念
一、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什么
二、软件版权登记的意义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四、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五、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六、商业秘密与著作权的区别
七、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犯罪
八、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
九、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第五章  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概念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什么是秘密点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四、几种商业秘密的特别说明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
六、技术开发领域的安全区
七、商业秘密秘密性的丧失
八、商业秘密的归属
九、未签保密协议或未支付保密费是否应承担保密义务
九、软件技术秘密的构成
十、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十一、商业秘密罪
十二、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第七章  软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的困惑
一、员工入狱,谁之过
二、盖存即存,揭盖而失,自己不拿商业秘密当回事
三、技术成果归属不清,易起纠纷
四、企业未把好员工跳槽关
五、核心侵权成员易咎其职
六、难于厘清的秘密点
七、侦查机关的尴尬——取证难
八、难于捉摸的司法鉴定
九、损失金额确定难
十、企业维权之痛——成本太高
第八章  计算机软件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第九章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被侵权的应对策略
第十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权的应对策略
第十一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判例




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程序必须装入机器内部才能工作,文档一般是给人看的,不一定装入机器。 
程序一般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 一项计算机程序体现以下3个层次:
——需求规格层:能解决哪些问题及能力指标的设计规定;
——处理逻辑层:程序的组织结构和流程、算法、数据结构、用户界面等的设计,是该程序思想和构思,也是一项程序的精髓、核心、难点所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编码表达层:计算机程序本身,它是按照处理逻辑层的设计、使用编程语言编写,经测试、纠错后形成的,是各个设计成分的综合反映
计算机软件文档
    ——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
二、计算机软件的特点。
首先,智力劳动成果。
其次,它兼具作品和功能两重性。
再次,它具有容易复制与改编的缺点,很容易被他人任意的复制盗用,篡改。
三、计算机软件的分类
1、从表达方式分有: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两种表达形式。
   源代码: 
就是用编程语言表达的程序,它们是用国际常用字符表示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英文字母、十进制数字、标点符号以及其他常用符号。
目标代码:
简称目标代码,是从源代码经过汇编或编译而形成的、用二进制数表示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项计算机程序的不表代码和源代码是否属于同一作品?两种表达方式是否都应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因为这两种代码均是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只是表达方式不同而已,就好比同一首音乐,可以用简谱表达,也可用五线谱表达一样。因此,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2、从软件的法律状态,按软件的传播方式、使用方式分
公共软件(放弃保护、已过保护期)
专有软件
专有软件又可分为自由软件、共享软件、商业软件等几类。
3、从计算机程序的用途分,可分为应用程序和系统程序
系统软件:是指担任输入输出设备的工作调度,编程语言的编译、解释、汇编、执行等管理控制计算机系统内部各部分的工作,并对应用程序提供支持服务的程序。
应用软件:是指直接应用于各行各业生产、管理和研究方面的实际业务如科学计算、事务处理、过程控制、辅助设计、分析决策等方面的程序。
第二章  计算机程序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内容
    ——需求设计
    ——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
    ——数据结构、算法
以上内容属于程序的思想、构思,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因此,以上内容可作为商业秘密、专利受法律保护。
——程序的界面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应视情况定。
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区分用户界面本身的版权和用户界面程序版权的问题;用户界面程序的版权保护属于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此讨论的是用户界面本身的版权问题,为了制止对用户界面的复制,依靠版权法禁止对用户界面程序进行复制是办法之一。然而,为了实现相似的用户界面二不侵害用户界面程序版权,人们可以写出文字表达不同的用户界面程序代码。因此仅仅保护用户界面程序代码的版权并不足于保护相关的用户界面设计。
因此,只要程序界面本身符号版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就应该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二、就商业秘密意义上的程序的实质相似性判断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程序的实质性判断,因版权法只保护程序的表达,对其思想、构思不予以考虑,因此,相似性的判断只比对代码即可,相对简单。而作为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实质性判断却不是那么简单。最起码,在判断实质相似性时不能只判断代码,同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是一项程序的框架
数据结构与算法是程序的核心内容
需求功能设计、界面设计等
这些内容对一项程序而言,其实是其核心。
三、程序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情况下的判断:
——可判断实质性相似
——基本可排除独立创作的可能
——在排除合法性来源的前提下,可判断侵权
四、程序代码不同,如何判断程序的实质性相同
但在实践中,大部分侵权人系原程序开发人员,其对程序的设计思路、构思相当清楚,在其非法使用时,对程序代码往往会作较大的改动,此时如何判断程序的实质性相同,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应然性的做法是:
1、抽象
    ——提炼出程序的组织结构与处理顺序(分为低、中、高层次)
2、过滤。将以下内容过滤掉。
    ——程序效率所要求的内容(可供选择的方式有限)
    ——由外部因素所规定的内容(机械特性、与其他程序互连运行时的兼容性要求、硬件厂商的设计标准、行业要求、时间惯例)
    ——从公有领域获取的内容
3、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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