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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橱柜有瑕疵 要求退货拒付款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张某为崔某定做整体橱柜,安装完毕后,要求崔某支付货款。崔某认为橱柜有严重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院依据行业标准和经济效益原则作出判决,判令崔某给付张某价款1.8万元。

  2008年5月19日,张某与崔某签订橱柜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张某为崔某加工定做整体橱柜两套,合同总价3.8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崔某给付张某1.8万元。此后,张某将两套橱柜安装完工。2008年10月3日,张某来到崔某家中催要加工款,双方发生纠纷并经110处警。110处警后,张某为崔某更换了两米多长的台面板。此后,张某多次催要加工款,崔某未给付。张某将崔某起诉至法院,崔某提起反诉。

  诉讼中,双方意见分歧严重。张某认为,因崔某使用不当造成台板开裂,崔某应给付差价3600元,加上尚未给付的2万元货款,共计应给付2.36万元。崔某认为,橱柜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要求退货且返还已付款1.8万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为证明橱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崔某申请对原告所加工的橱柜用料是否符合约定;橱柜所用金属配件是否为304不锈钢配件;配套产品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橱柜加工工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项目进行鉴定。

  法院根据崔某的申请,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张某加工的橱柜的外观尺寸偏差、形位公差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人员对被告家中二楼的一套尚未使用的橱柜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论。鉴定结论认定,台面、正视面板平整度不合格;位差度中抽屉与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不合格。

  崔某对该份检验报告无异议,认为该份检验报告可以证明张某加工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张某认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参照的QB/T2531-2001标准是行业标准,而国家早在1989年就对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订立了国家标准(GB11228-89),国家标准中对台面、正视面板平整度及位差度中抽屉与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并未有强制标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才可适用行业标准,故对照国家标准,原告的产品应为合格产品。即使适用行业标准,也不能仅凭这两项不合格就判定原告加工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

  检验人表示:GB11228-89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厨房设备而制作的,而本案中检验的是厨房橱柜,属于厨房家具,目前能适用的标准只有QB/T2531-2001行业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当事人对台面、正视面板平整度没有约定,而国家标准对上述内容亦无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行业标准。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张某构成违约。张某虽然构成违约,但是崔某并不能就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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