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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我国政府利用外国政府等贷款为地方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我国政府利用外国政府等贷款为地方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能因地方国有企业破产而免除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52 

 ----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宁夏某区财政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我国法律规定政府机关不得为一般民事行为提供担保,但本案我国政府利用外国政府等贷款为地方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则应提供担保。某银行作为西班牙政府混合贷款的转贷行,负责发放收回带贷款的职责。
二、本案争执的焦点,不是某银行债权继承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在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合理期限内申报了债权,从而是否丧失了对担保债权的胜诉权;而是我国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等贷款转贷给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在没有偿还外国政府等的贷款之前,是否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债务。
三、因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等贷款属于政府外债,借入和转贷过程均为政府行为,最终要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所以在此类贷款偿还责任落实前,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暂不受理使用贷款企业的破产申请。某水泥厂没有还清本案西班牙政府混合贷款,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其破产案件。即使受理了,破产案件程序中,某资产管理公司也申报了债权。作为本案外国政府贷款担保人宁夏某财政厅不能因破产而免除担保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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