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1至2002年度汕头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www.110.com 2010-07-06 15:07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精神,现就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汕头市区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社会保险费征收和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的缴费申报方式
从2001年7月起,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2年开始,当年每月根据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定一年不变。
二、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以2000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9元为(征缴低限)基数(剔除省属统筹企业工资)。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超过609元的300%以上部分的,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609元(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的,按609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低于609元的70%即426元的,按426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
三、调整缴费比例
市区缴费单位统一实行按综合费率缴纳养老、失业、工伤、费。四项险种的综合费率为31%(单位24%,个人7%),具体是: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20%,个人缴费按6%。
:单位按2%,个人按1%。
:取消原来企业分类,单位统一按1%。
生育保险:单位按1%。
四、以2000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9元为基数,按规定调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五、缴费基数和比例及待遇支付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订本地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调整办法。
相关文章
-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已被修正
- ·关于调整我市2002-200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
-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修正)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城镇企业
- ·儋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征缴比例和待遇支付
- ·关于调整盐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通知
- ·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
- ·关于调整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
-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
- ·南京市政府关于表彰2005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徼工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郑州市2005年度社会保险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04年度北
- ·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社会保险征缴
-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