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就业歧视 劳动者有权说“不”
发布日期:2012-11-08 作者:110网律师
身高不够被拒可以申请仲裁
研究生毕业的小刘,是个聪明且品学兼优的男士。唯一不足的是身高只有1.60米,这不仅影响了他谈对象,有几次成了他求职时无法迈过的门槛。不久前,他从网上应聘某银行信贷员职位,对方收到他的简历后,对他的学历等条件非常满意。可等到约见时,一看他矮矮的身材遂直言相告:单位招聘有个不成文的内部要求,即男性的身高不能低于1.70米,否则单位不会接收。
点评:银行职员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需要对身高设置特别要求工种或者岗位”,其限制身高属于一种就业歧视。为此,小刘可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所享有的平等就业权。
被限婚姻自由遭辞有权索赔
26岁的汪先生与女友一同就职于某公司。双方在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公司要求,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员工在28周岁之前不得结婚”。可二人经过一年时间的相恋,最近举行了婚礼。公司得知他们结婚的消息后,认为他们违反了合同约定,遂通知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尽管二人在补充合同上签字表示同意,但因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条款。因此,二人的结婚行为不存在违约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他们有权索赔。
遭遇户籍歧视可告单位违法
张女士大学毕业后前往南方某市找工作,在一家快餐店打零工不久,得知当地一家石化公司招聘技工,立即报名应聘。虽然她的笔试、面试成绩名列在前,可最终还是未能如愿。后来一打听才知道,该市政府曾有内部文件规定,凡本市用人单位招工,同等条件下,有本地户口者,优先录用。
点评:该市政府的内部规定是一种违法、违背国家的就业政策。《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等部门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因此,张女士可起诉单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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