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失效借条暴力强索借款的定性
发布日期:2012-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5月12日中午,李某打电话给仇某,让仇某以自己的名义拿两张失效借条(一张2万元,另一张3000元,系陈某向李某出具,已于2011年11月清偿,李某未将借条还给陈某,但出具了收条)去找陈某要钱,要到钱则仇某得7000元,剩下的归李某,要不到钱就以仇某的名义上法院起诉。5月13日下午,仇某伙同崔某约陈某出来吃晚饭,晚饭后用车将陈某带至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公墓。两人先后以打耳光、脚踢、拳捣的暴力手段及用尼龙绳威胁的手段,强迫陈某拿钱。陈某交出手机和180元现金后,正好见一辆电动车经过,于是大喊“救命”。仇某与崔某就将陈某推上车,开往陈某家。在陈某家门口,仇某归还手机,拿出借条要陈某取钱。陈某报警,崔某逃跑,仇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崔某投案自首。
【分歧】
本案该如何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都可能使用暴力方法。但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也即是说,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否则,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二被告晚上将被害人带至公墓,打耳光,脚踢,拳捣,并拿出尼龙绳威胁,被害人当场交出手机和现金180元,见一电动车经过时大喊“救命”,二被告最后将被害人劫持至被害人家中。将这些事实结合起来考虑,应当认定二被告的暴力、胁迫手段已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二、持第二种意见者认为二被告的暴力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所以暴力程度轻微,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然而,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才是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标准,而非是否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并且从结果来推断手段性质的方法也不足取。持枪抢劫的,不一定致人重伤或死亡,却不能根据无伤亡的结果来推断持枪抢劫的行为暴力、胁迫程度轻微。
三、是敲诈勒索的故意还是抢劫的故意,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还要结合其客观行为来综合认定。二被告一开始打算以借条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但在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却采取了暴力、胁迫的方法,其犯意已发生转化,由敲诈勒索的故意转化为抢劫的故意。至于被告人是否认识到这一点,系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
四、仇某在被害人家门口归还手机,只能说明二被告先前确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报警才抢走手机,对手机这一财物并无抢劫的故意,但不能据此推断二被告对180元现金和借条上的23000元无抢劫的故意。
综上,仇某、崔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的数额应按借条的金额23000元认定,其中180元既遂,另有22820元由于二被告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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