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转企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27 作者:徐涛律师
文章分析了事业单位改制转企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开好“四会”、实行阳光交易、转变“十种观念”、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改制的问题,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等相关信息咨询。 (一)开好“四会”。首先要开好班子会,使班子成员统一认识,放下“官位”、“权利”的包袱,全身心地投入到改制工作中;其次要开好党员大会,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进行的作用,使群众有榜样、有标准、有信心;再次要开好全体职工大会,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增强广大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解除职工怕下岗、怕丢饭碗的思想顾虑,从而使他们理解改制、关心改制、支持改制;最后在统一了思想的基础上,要开好单位改制方案的可行性论证会,做到既有利于单位未来的发展,又有利于职工的经济利益。 (二)实行阳光交易。事业单位改制,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应该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和管理层增持股份的,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实行阳光操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暗箱操作、场外交易。 (三)转变“十种观念”。在对干部、职工宣传教育时,应要求大家转变十种旧观念,即“职能服务的事业单位”的观念;“官位、权利”的观念;“国家工作人员”的观念;“能上不能下”的观念;“能进不能出”的观念;“大锅饭、铁饭碗”的观念;“没有危机感”的观念;“缺乏市场竞争”的观念;“患得患失”的观念;“聘用固定工”的观念。 (四)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信息披露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价格,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协商确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了受让方和转让价格后,经过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转、受让方就可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事业单位注销证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要协调好产权交接事宜,尽快使新成立的企业运营起来。同时主管部门收回事业单位公章,接受财务、文书等档案,并向编制部门提出撤销事业单位建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等。 编辑点评:以上是事业单位改制转企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对事业单位顺利的改制转企起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以方便企业作为参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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