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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1-30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
 
住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独立且合法拥有网站(域名或名称为WWW.OOO.COM)之事实,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的上述网站达成如下协议:
 
1、被收购网站的基本情况为:XXX网站,日访问ip5000左右,属于XXX网站;
 
2、本协议被收购的标的物包括域名为… 和这3个域名所指向的空间的所有内容以及与此域名和网址上的内容有关的所有知识产权;
 
3、收购费用和付款方式:全部收购费用为               元,分      期给付。
 
第一期:费用        元;给付时间为乙方取得与本网站相关域名的所有证明文件和注册证书等以及合法并实际获得域名管理权限之日(依照法律和法规,变更必须登记的以登记之日)起3日之内;
 
第二期:费用         元;给付时间为 乙方合法并实际获得网站空间管理权限之日起7日之内;
 
 本协议所称合法获得管理权限是指双方自愿协议转让并依法变更了本协议所指标的物权属(依法应当登记的以登记为准);
 
  本协议所称实际获得管理权限是指乙方取得甲方的管理密码 并单独享有;
 
4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确保本网站被收购时其所有权是独立拥有且合法的;
 
2)、甲方自愿将本网站以及以本网站为载体的知识产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依约足额给付收购费用后,甲方即不再享有与本网站相关的任何权利,包括与本网站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
 
3)、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当移交与本网站相关的所有证明文件和注册证书等;若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网站所有权人变更手续,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予以办理;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00511/143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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