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好心代收车辆保管费 车辆丢失该谁来赔

发布日期:2012-12-02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李亚林) 每个商场门口总有一两个收取1元钱并替人看管车辆的保管员,在车辆丢失的情况下,保管员理应负责赔偿。但最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却审理了一起较为曲折的此类案件。

  李梅在睢宁县县城中央某商场门口租赁一块场地用于保管车辆,而刘文在该商场门口摆一小摊经营寿司,因此,李、刘二人相处甚好,刘文也有时帮李梅代收车辆保管费。2012年9月的一天傍晚,沙瑞到该商场购物,并将其本田踏板摩托车寄存至李梅的车辆保管处,因李梅正在收取他人的车辆保管费,沙瑞随手将1元钱交给卖寿司的刘文。待李梅回来后,刘文便将1元钱交给了李梅,并告诉李梅是沙瑞所驾驶的摩托车所交的保管费。由于车辆众多加上天色较暗,李梅只是撇了眼刘文所指的方向,但其并不明确哪辆是沙瑞的摩托车。沙瑞从商场出来后,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随即向睢宁县公安局报警。

  因李梅、刘文就民事赔偿问题各执一词,沙瑞一纸诉状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9000余元。庭审中,刘文辩称其不是保管员,只是代替李梅将保管费暂收,且及时地交给了李梅,对此次赔偿其没有责任。而李梅却辩称钱是从刘文手中接过的,且刘文也未具体指明哪辆车是沙瑞的,造成自己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故刘文也有一定的责任。经睢宁法院委托鉴定,原告沙瑞丢失的摩托车价值5187元。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原告沙瑞将1元保管费交给刘文,但刘文将该钱及时转交给被告李梅,且李梅系该商场车辆实际保管人,故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原告沙瑞和被告李梅,现沙瑞的摩托车丢失,被告李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李梅一次性支付原告沙瑞赔偿款4000元,本案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方建江律师
浙江杭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潘学平律师
广西来宾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