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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XX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季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材料,参与了今天的庭审。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季XX系自首。
被告人季XX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其自首行为,为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创造了条件,节约了司法资源。辩护人认为理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季XX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痛苦,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为了减轻他人的痛苦,弥补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在投案自首的同时,想方设法积极筹措款项,为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用,为此被告人欠下巨额债务。今天,又当庭表示愿意再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付。辩护人认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从被告人自动投案至今天庭审,其一直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不深。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本案的发生有其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
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外地到上海务工人员。双方遇到矛盾时,不是互相体谅,互相团结,而是刀枪相向,以至于发生打架事件。这是由于他们文化水平不高,法治水平低下造成的。他们的鲁莽给他们双方都造成了痛苦和伤害,其教训值得吸取。另一方面,当他们之间发生矛盾时,我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显得是那么无力和苍白。如何及早发现矛盾、消除矛盾,使人人都能和谐相处,才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五、对被告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可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社会危害性较低,故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应当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  
               
辩护人: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高保山律师
20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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