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国度——二谈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发布日期:2003-10-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司法就是要公正地解决一定的社会矛盾及其法律上的冲突,它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因冲突着的各方无法自主地解决纠纷,而为其设定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其最终来源是民众权力的让渡。司法机关的根基在于人民对它的信赖,这种信赖建立的依据就在于司法公正。
制约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切实保证。权力的根据在于人民对权力的赋予和对于权力行使的认可。从总体上说,权力赋予的过程不可能让所有的人都参与,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无法直接参与,因此,为保证权力的赋予是正当的,就有一个对权力赋予过程的监督问题。至于权力的行使,更不可能由每一个人来完成,它必须由公众依照一定的程序认可的人代为进行。管理社会权力的人的行为是否是为公众利益的,如何保证他们永远为公众的利益而工作,使对权力行使的制约显得必不可少。在制约机制中,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法律。这主要是因为,权力的行使最好是以法律制度作为根据,并以法律制度作为范式与轨迹;在制约权力的规范中惟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并具有公认公知的特点。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与其他权力不同的独特性质,因此,在强调制约权力的同时,有必要对依法行政予以特别的重视。行政工作内容最为丰富,涉及的社会范围最为广泛,与社会民众的联系最为密切,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制约权力是从权力之外考查权力行使而提出的要求,侧重于对权力的外在约束;依法行政是着眼于行政权力本身而对行政权力所提出的内在要求。行政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依照法治原则,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与法治对公民行为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公民的行为不必要求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他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不受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混淆了法治的不同要求,甚至把法治的不同要求完全倒置,这是根本错误的,只能走到法治的反面。
首重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法律是特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是一定数量权利义务的集合,无论是强调权利还是强调义务,在逻辑上都具有同等的效果。是首重权利还是首重义务,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区别。由于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权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具有比义务更大的号召力,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保障权利更加有效。在终极意义上,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在社会现实中,权利往往难以自保,并易于受到权力的侵犯,在这一点上,也应当特别强调首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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