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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徐涛律师
鉴于:  
             (弃权股东)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一(1%)的股权。            (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九十二点五(92.5%)的股权。2009年1月5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         (股权出让方)向       (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四(4%)的股权。            (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人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对出让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人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人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声明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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