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原行长贪腐3000多万元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日期:2012-12-16 作者:110网律师
屈建国曾任珠海市委办公室副科长、乡镇企业管委会副主任,1995年进入广发银行工作后平步青云,2002年7月开始担任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到2011年期间,屈建国与副行长汤某等分行领导,指使分行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多位总经理先后以支付银行员工效益工资、奖励、医疗补贴等名义和虚增员工年终奖等方法套取公款,以发放行领导“年终奖”等名义共同侵吞公款473万元,其中屈建国分得153万元。
从2010年11月到2011年2月,屈建国用发放劳动奖励的形式从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及工会委员会提取公款450万元。这些公款名义上是发给员工,但实际却变成了屈建国等人的“奖励”。
同时,屈建国不断找机会侵吞公款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消费,把银行当成了自家的“提款机”。如2007年至2008年,屈建国两次派人到香港购买8块劳力士和帝舵手表,购表费用33.98万元以购买办公用品报销冲抵;2010年,屈建国指使下属购买15年、30年的茅台酒和路易十三等高档洋酒,共计41万多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此外,屈建国还借助手中掌控的放贷审批权,在2010年左右,先后假借卖画名义向某地产公司索要贿款150多万元;借珠海分行要做公益广告的名义,向该行信贷客户索要“广告赞助费”100万元用于购房。
法院查明,屈建国作为国有出资银行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担任广发银行珠海分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635.144万元;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97万余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人民币10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屈建国的上述行为已经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该案其他情节等作出死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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