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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后的遗嘱可以再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110网律师

【问】
我父亲几年前立了一份遗嘱,将名下的房子留给了我大哥,遗嘱到公证处公证了。这几年,大哥对待父亲很不好,父亲又想把房子留给我,可原来立的遗嘱已经公证过,可不可以将那份遗嘱作废?
 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即是公证遗嘱,那么,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两类,非公证遗嘱是指公民所立的遗嘱没有经公证处公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
  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的区别在于:
  一是公证遗嘱是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该遗嘱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认定为不真实和不合法,因为公证遗嘱本身证明的就是该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他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发生争议时按照法定程序确认。
  二是公证遗嘱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的证明,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公证,但一般情况下公证处证明该遗嘱时,应当由公证员制作笔录,作成代书遗嘱。
  三是当数份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公证遗嘱的效力应当高于其他遗嘱。当书立时间不同的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有公证遗嘱的,非经公证程序,其他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您可以让您父亲再立一份遗嘱,将老人的真实想法写清楚,并公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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