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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存在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徐涛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三个“不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所以,我国法律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第二,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某些运输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行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然而,企业往往在订立合同时都有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但他们的订立的却都是照搬上述合同条款的,并没有结合自身企业情况来制订,具有死板性。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的破坏力是大的,造成了双方都有损失。而此条中的“及时”显得有点模糊性,不能很好的说明什么样的通知才算是及时呢?所以若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为具体的期限,则该法律风险容易引发双方发生诉讼。
  不可抗力通知时的方式有时候也能引起法律风险。随着现今通讯方式的发达,一般的通知都是采用电话或传真,很少采用正规的书面函件形式。这样往往会因为通知的无记录和没有收到为由而产生矛盾。即使发生了诉讼了,证据也很难收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益。
  及时通知的“度”在通知时很难把握。如果通知早了一旦没有发生不可抗力则会使自己构成违约,产生违约的法律风险。如果通知晚了则可能丧失了最佳的补救时机,就使损害扩大了。鉴于这种“度”的不确定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说明。即使出现了不可抗力也能表明企业已经做到位了,也尽力去补救了,就是发生了法律风险也可以忽略。
  2.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当事人就应当采用必要的减损措施来降低损害。然而,合同的良好履行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方损失的降低不单单是自己的努力行为,还有另一方当事人协助甚至需要主要依靠对方,这在不可抗力的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对于双方为了降低减损而花费的费用则由双方进行约定,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不可抗力合同中的费用承担的约定在多数合同中都没有引起当事人的注意,其主要是因为他们缺乏事先原则性的约定,当他们双方很难及时达成一致时大量的减损措施就只能由自己来做了。在长期合同或复杂交易中,不可抗力条款缺乏减损措施采纳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适当的法律风险衡量。若合同中约定了减损措施费用承担、措施采纳机制等事项,不仅可以降低不可抗力条款本身约定不足的法律风险,同时将为企业未来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况减少损失。
  避免不可抗力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方法是购买保险,因为这些不可抗力事件都是可以通过测算得知发生概率的,也都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之内。为避免自己的损失,企业购买保险是简单易行的方法,也是评估该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不可抗力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过错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中基本归责原则的实现,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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