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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份的时候,我在一同行手中租借三套关于汽车加工的设备,合同中最上端没有注明甲方乙方,只是在最下端签名处才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合同条款中没有写明毁约该承

发布日期:2013-01-16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初步判断你们之间所签订的租用协议应该是真实有效的,只是在合同形式上稍欠规范。如果目前属于租用期间届满,你方返还租用设备,要求对方返还押金而被对方拒绝的,除非因为你们租用期间导致设备损害的,对方才可以在损坏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扣减,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或者约定的其他情形,对方无权对押金不予返还,否则构成根本违约,即使当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你方也可以主张逾期返还押金的损失比如银行同期的贷款利息等。对于上述争议如协商不成的,可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解决。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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