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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被解除时已办理交付和登记的标的物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1-20    作者:徐涛律师
)----《民事审判与指导》第35期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受让方应当在接受合同标的物后的合理期间内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作为守约方的债权人基于对损失的判断,依法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了交付和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条件,但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未承认交付或登记行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物权行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使已经办理了交付和登记,如果买卖合同被解除,在该标的物没有被第三人善意受让时,可以直接返还原所有权人。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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