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解读之二:合同的订立
发布日期:2013-01-20 作者:徐涛律师
一、合同当事人的适格问题(第九条)
和别人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是每个人的权利,只要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 )和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上以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同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第十、十一、十二条)
关于合同的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亿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关于合同的内容,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八项“一般内容”,根据《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合同内容只要具备“货物、价格、数量”三项基本内容,即可算“足够明确”。
三、合同的订立方式——要约和承诺(第十三至三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具有1)内容明确,2)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邀请”。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或者撤消。
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消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其为不可撤消并为履约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消。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因此,承诺和要约一样,可以撤回,但承诺不能撤消。
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为新要约,对要约的内容做了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也为新要约。此处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第三十二至三十八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或者合同确认书形式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采取书面合同形式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关于其他形式的合同,承诺生效地点为该合同的成立地,其中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受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缔约过失与保密义务(第四十二至四十三条)
缔约过程中任何一方违背诚信的行为和不正当使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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