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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辅导:专利合作条约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专利合作条约(简称为PCT)是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现有成员60多个,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
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的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也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国际申请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国际检察单位检索已有技术并提出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要求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审查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的,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进人“国家阶段”,在“国家阶段”各国专利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和批准专利。
我国是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的,按照条约规定,一个国家在加人条约的同时,这个国家的专利局自动成为受理局。条约还规定了成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条件,一个国家的专利局必须符合条件并经条约联盟大会指定才能作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目前,中国专利局已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的国际审查单位。中文成为PCT的工作语言,我国加入PCT,加速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向国际标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我国专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与各国间的科技、经济贸易往来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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