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第二审程序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第二审程序。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一、上诉案件的提起及其条件
  1、一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人都可以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要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可以上诉。
  2、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3、可以上诉的判决:
  (1)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是可以上诉的;(2)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以后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3)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作出的判决,实质上还是一审判决,因此也可以上诉。法律*教育网
  提示: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4、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天;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10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4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