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⑴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⑵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⑶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包括实行全额计件工资行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任务,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按照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照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按照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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