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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想要与原来相亲对象退婚(去年年底订婚,中间没有在一起生活过);请问聘礼(包括礼金和所花费的钱)可以要求女方全部退还吗?这样的事情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规定对于对于彩礼性质的礼金,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在审判实践下列钱物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赠与女方的钱物;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赠与的钱物;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互相赠与的钱物。所以,如果在诉讼中,双方未结婚登记,属于彩礼性质的礼金法院应支持返还,其他钱物是否返还还要结合具体情形对待。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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