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2-03 作者:徐涛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叶****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地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认真地听取了庭审质证。本代理人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第一、本案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完全证实以下法律事实:2009年2月17日,原告与本案中被告结清往来账务,口头约定被告及时偿还。上述法律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承担支付欠款的事实是成立的,被告应当支付欠款20900元。
第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欠条所证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是本案原告,债务人是被告。被告的抗辩即被告并非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上看,被告并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并未就其主张的被告不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及其原因,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主张提供任何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相反,原告就本案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原告主张的事实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而被告的主张没有任何的有效的证据证实,不应当予以确认。
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通过以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及法律适用的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本代理人认为,亦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首先,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应当支付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2009年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于合理期限支付欠款,但被告始终没有支付。原告主张从2009年2月17日起至起诉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适用的利率,计算被告的逾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次,从法律依据上看,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造成了利息损失,被告应当依据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可以达到我国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证明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无任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请求合议庭充分采纳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谢谢!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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