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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里看花看欠条

发布日期:2013-02-03    作者:徐涛律师
欠条(这里的欠条特指欠款条)无论在公民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经济活动中,都会经常使用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了解,以便正确使用,减少纠纷的发生。

一、欠条与收条、借条。

欠条、收条与借条这几个概念有点接近,一些人不了解其中的区别而随意使用,这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欠条一般是债务人因不能支付到期款项而出具给债权人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一种债权证明。收条是债权人出具给债务人表明债务人履行情况的凭证,它是债务人已经履行合同的证明。借条兼有借款合同与收条的两重功能,它一方面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它又是借款方收到借款的收条。从以上分析可见三者的区别还是明显的,在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形选用不同的形式。

二、欠条与合同。

一些人会把欠条当作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很多双务合同中都会产生欠款的情况,如买卖合同中因欠货款而出具的欠条、租赁合同中因欠租金而出具的欠条等。因此,欠条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欠条只是对某个合同存在即履行情况的一种证明。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361种案由中,也并无欠款纠纷这一案由,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也并未将欠条纠纷作为一种独立法律关系。正确认定案由很重要,因为我国法律对不同的案由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0〕122号《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中,也明确了债务人出具欠条不能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有还款时间的欠条。

这种欠条不但表明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欠款的事实,而且双方还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这种欠条除了具备证明欠款事实的功能外,如果欠条上的付款时间不同于原约定时间,它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双方对债务人付款时间进行变更的证明。这个时候,该欠条也就成为了当事人之间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依据原合同及欠条来综合认定。

四、无还款时间的欠条。

无还款时间欠条的情况要复杂一些,主要涉及债权人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上面已经说到,欠条本身不代表合同关系本身,它只是欠款事实的证明。因此,对此要结合出具欠条的基础原因(合同约定)来分析案件的诉讼时效。

㈠合同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欠条对时效起中断作用。

在这种情形下出具欠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表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其后债权人一直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从债务人书写欠条的第二日起重新计算。

㈡合同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无书面合同的,欠条对时效无影响。

在此情况下,由于债务履行时间无法通过合同或欠条确定,当事人间合同关系依法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

㈢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或无书面合同,但债务有法定履行时间的,欠条对时效起中断作用。

对部分合同关系,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付款时间作了规定,在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就应当按照法定时间来起算诉讼时效。如《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定时间为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为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依次为:交付之日、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基于上述合同关系产生出具的欠条,因为有法定的债务履行时间,同样产生中断时效的作用,时效从书写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综上所述,欠条涉及多方法律问题,特别是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明确对欠条性质的认定,以便司法实践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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