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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房产的 不能撤销房管局过户手续的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徐涛律师
王某不服被告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项某房屋登记行政确认案

王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妻子郑某将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的房产,委托房产中介出售给第三人项某母亲蒋某,办理过户手续时,第三人郑某带假冒男子代签原告王某名字出具收条。原告王某发现上述情况后书面告知房地产管理处,认为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要求被告更正登记,但未被受理,引发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第三人项某系善意取得,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应由作为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强的一方原告王某来承担向无权处分人其妻子追偿的负担和追偿不能的风险。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意在维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虽然是行政审判但同样彰显了《物权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精神。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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