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伙伴生纠纷,诉至法院追货款
发布日期:2013-02-26 作者:王思军律师
二零一二年三月份,我接受广东珠海一家大型医药公司的委托,为其与潍坊某家大型医药公司间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代理。经过努力,两家公司达成调解,我为广东的这家公司追回了十多万元的供货欠款。
广东的该医药公司与潍坊的该医药公司都属大型企业,而且母公司都已上市,两公司从零三年开始就发生业务关系,广东公司长期为潍坊公司供应药品,并定期进行结算。一零年之后,因潍坊公司业务调整,与广东公司的业务关系渐少,为结清账目,广东公司在一零年三月十九日向潍坊公司发出对账函,广东公司认为潍坊公司尚欠其货款近三十多万元,但潍坊公司在对账函上回复称其仅欠不到十万元。此后,广东公司经查账核实,又给潍坊公司发函调整欠款数额为十八万余元,但潍坊公司未予回复,此后也拒绝支付欠款。
接受委托后,广东公司把证据复印件寄给了我,我看后发现其供货的证据为几份出库单、包裹单和货运单,以及几份增值税发票,而且包裹单和货运单上只有数量没有单价,又因为两公司是长期供货,分期结算,严格上来说,广东公司如要证明欠款情况,必须提供自零三年至一零年双方间所有的供货凭证才能证明欠款情况,但太耗时耗力,而且有些单据因年份久远已根本找不到,但幸亏广东公司有潍坊公司回复的对账函,承认十余万元的欠款,我分析后认为,我们最少能收回潍坊公司认可的欠款。
经过立案,开庭前广东公司把证据材料的原件寄给了我,但我发现潍坊公司回复的对账函只有复印件,经与当事人核实,原来广东公司已把原件丢失,我知道该情况后对当事人的隐瞒行为非常不满,认为该案的前景非常不乐观,但没办法只能去开庭。
在未正式开庭之前我采取了一个策略,即请求法官主持双方先行调解一下,我主动提出了两公司对账的事,被告方潍坊公司的代理人员没有任何防备,一开口就说我方起诉的十九万元欠款数额不对,之前双方对账的数额为十四万元多,并且退回了四万余元的药品,听到被告该说法我送了一口气。
正式开庭后,对方在答辩中也承认双方曾对账,其认可的欠款数额为十余万元。到我方举证,之前说过货运单和包裹单都无法证实货款数额,而且双方是长期供货累积欠款,我方单独挑出部分货运单根本不具有指向性,当我举出对账函的复印件后,对方一看我方没有原件就想反悔,但我及时提醒对方是当着法官的面说过对账欠款十万余元,并在答辩中认可,现在如果否认的话就太没有诚信,而且对其上市公司的声誉不好,对方十分尴尬,一时无语。法官认为我们双方应尽量调解,否则的话就应从零三年的供货开始对账,否则该案无法查清事实。
庭后,我多次联系潍坊公司的代理人和主审法官,与其沟通,因被告也怕对账麻烦,万一找不出全部付款凭证会对其不利,而且我方也怕有些供货单已丢失,根本无法对账,最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潍坊公司支付广东公司十一万余元的欠款。广东公司对此十分满意,本以为成为死账的货款又要回。通过该案我也总结出,律师办案得讲究一定的策略技巧,从证据上看似败诉的案件也能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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