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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放贷难收回,无奈诉至法院

发布日期:2013-02-26    作者:王思军律师
 高息放贷难收回,无奈诉至法院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纪实
二零一一年一月份,我代理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标的三十多万元。我的当事人借给被告三十万元钱,被告在一零年六月出具还款保证书,约定于年底前分期归还完该借款,并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
我接受该案后,经过审查发现我的当事人手中持有的并非欠条,而是一份由被告书写的还款保证书,其效力如何呢?经过分析我认为该保证书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应该没什么大的问题。此外我还发现被告在保证书中承诺:如有违约,按利息六分计算。该约定有一个问题即利息六分是年息六分还是月息六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肯定是月息六分,但却没有约定清楚,这是问题所在。按月息六分计息肯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我们肯定要主张当时约定的是月息六分,因为虽然该约定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但法庭还是会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如果是年息六分的话,利息肯定要比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要少很多。现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让法庭相信当事双方约定的是月息六分。
该案在立案的同时,我们也申请了财产保全。因为被告当时借款时口头承诺是以该房作为抵押的,但没有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我立案之前就到房管局查询了该房的情况,确认还没有被被告转移后,我们及时申请法院查封了该房产,防止了被告在接到诉状后转移财产的可能。
之后,在开庭过程中,我详细论证了该保证书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理由及利息约定的是月息六分的理由,因为是被告出具的保证,利息约定不清楚,肯定要做出对被告不理的解释。。。。。。开完庭之后,我又与主审法官多次交流利息的事,法官基本同意我的观点。为了保险起见,我又对被告私下进行了录音,完全能证明双方在起草欠款保证时的本意。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权益。
很明显,该案是一个高利贷案件,通常约定的利息都非常高,甚至三十万元的本金中也可能已把利息计算进去,这是高利贷的通行做法,虽然法律不允许,但借款人时候根本无证据证明该事实。同时也提醒高利贷的使用者,高利贷要慎重使用,否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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