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3-02    作者:金雅东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晓梅律师
宁夏银川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9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