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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
大型客车 BCGHJMQ
B
大型货车CGHJMQ
C
小型汽车CHJQ
D
三轮摩托车EFL
E
二轮摩托车F
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H
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
无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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