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万元的保时捷凯宴有4个钢圈和4条轮胎均非原厂配件,消费者因此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
日前,闵行法院作出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车款100余万,并赔偿135万元的一审判决。
卖方承诺车辆原厂生产
2007年10月24日,蔡先生以135万元的价格向销售公司购买了1辆保时捷凯宴。
卖方承诺,所售车辆均为原厂生产。然而,销售公司出售给蔡先生的车辆是从其他汽车服务公司处购买,原发票开票日期为2007年10月12日,购货人叫杨敏,而车辆类型、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均与蔡先生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标明的相一致。
2008年3月,蔡先生因交通事故至上海保时捷中心维修。检修人员发现,该车4个钢圈非保时捷原厂配件,4条轮胎非保时捷指定轮胎,右前钢圈变形,右前轮胎严重破损,右下摆臂、羊角、轴承均损坏。
蔡先生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公司退一赔一。
销售公司辩称,售出车辆为保时捷原厂生产,蔡先生在提走车辆时也是当场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车辆轮胎有问题也是在使用车辆4个月后才发现,但轮胎问题是谁之责,应由蔡先生举证,销售公司也未更换过损坏的轮胎。
销售公司认为,交付的车辆是全新的,而且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蔡先生办妥了上牌等各事项,销售公司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不同意对方的诉请。
销售公司隐瞒真实配置
法院认为,根据销售发票可以认定该车在进口到中国后,曾销售给过杨敏,后该车几经辗转后,由销售公司卖给蔡先生。
因此,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主观上具有欺诈的过错。蔡先生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其在购车时并不具备专业的鉴别车辆相关零部件是否为原厂生产的能力,而汽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轮胎、钢圈优劣与驾驶员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伤害风险有着紧密相关的联系。蔡先生在购车后短短几个月内,如将原有原厂生产的轮胎及钢圈改用非原厂生产的,事实上将增大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受伤害风险转嫁于自己,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认定销售公司销售的车辆所配置的轮胎、钢圈非原厂生产,与双方合同约定不一致,销售公司存在隐瞒真实配置的情况。
综上,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赔偿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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