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试用工假期回单位上班 受伤仍属工伤

发布日期:2013-03-06    作者:110网律师
前不久,小李通过了某康复设备有限公司的面试。公司初步安排其在精工车间工作,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符合录用条件的正式签订用工合同。不久,小李因病向公司请假3天,并提交了医院的病假条。但休息了两天后,小李自觉身体康复,便回到公司上班,不料再次受伤。之后,他请求单位申请认定工伤遭拒。   公司称小李仍处试用期,并非公司正式员工,其受伤是在休病假期间而非工作时间,故其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不能认定工伤。
  点评:法律人士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应满足三个要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个方面:一是小李尚处试用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具有被认定为工伤的主体资格?二是小李在病假期间自行回公司做工受伤,是否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条件?
  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本案中,小李虽然未与康复设备公司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但依法能够作为被认定为工伤的主体。
  其次,小李虽然尚处休病假期间,但其放弃休假,主动回到公司工作,且公司对其工作内容有所安排,使小李在公司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场所内从事有偿劳动,应视为已认同小李进行正常工作。
  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不可机械认定为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而应考虑实际情况。如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从事单位指派的工作等,也属工作时间。
  综上,小李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工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李永专业律师
河南信阳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