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是达到合法目的的手段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杨婷律师
在我的询问下,董某的真实目的是想得到公司的补偿,因为其多年工作,身体已经每况愈下,长达10小时的司机工作他已经不想胜任。但是经过我详细的分析,他在没有交请假条的情况下,确实对他有所不利,但是又考虑到他已经在公司工作长达十年之久,正好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劳动期限的规定,公司在没有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下,是不能单方面不续签合同的。我就建议他我们以这一点来对抗公司,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因为不想负担老员工,才在这个节骨眼上不续签合同的。
最后,仲裁的结果确实是裁定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愿意补偿董某2万元。
我想在这里说明的是,有的时候一个法律程序虽然不能达到当事人的最终目的,但是法律程序就是达到合法目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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