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终局裁决中的非终局事项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答:虽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也就是说,终局裁决书中不应有非终局事项,但在现实中,一个仲裁裁决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现实是存在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即该种裁决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在实践中,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一个案件分拆为两个案件,对劳动者的部分请求作出非终局裁决,允许用人单位就这些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同时,就劳动者另外一部分请求,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向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事项,而不能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其中的终局裁决案件,用人单位无法主张同一案件尚有非终局裁决部分而向法院起诉,只能选择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 仲裁庭的裁决书可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比如属于终局裁决而未在裁决书中注明的,或者不属于终局裁决而当作终局裁决的,或者对当事人权利未明确提示的。
企业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以及收到仲裁庭的裁决书时,需要自己审查申请以及裁决事项是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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