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单位送回扣,收到“反回扣”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甲乙两单位均为国有企业,乙单位为甲单位保管货物并收取保管费。乙单位决定给甲单位负责人张某一定的保管费回扣,由单位负责人李某经手给张某人民币2万元。后来,张某为感谢李某,从其所收的2万元回扣费中给李某1万元。
围绕李某收受1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李某所收的1万元是张某从回扣费中所支付,而回扣费的最初来源是乙单位的财产,该回扣费被张某占有是非法的,仍应归乙单位所有。所以李某侵吞的实际上是本单位的公共财产,并且因为李某是乙单位负责人,张某才给他1万元钱,所以李某得款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对李某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受贿罪对李某定罪。理由是:回扣费是由李某经手支付给张某,客观上为张某得到保管费回扣提供了便利,正因为如此张某才送李某1万元人民币。故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李某收受张某1万元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而以非法收入对待,可由有关部门收缴其非法所得。
评析:本案中,乙单位向甲单位提供保管货物的服务,收取甲单位的保管费,是正常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甲乙双方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作为保管方的乙单位获得了相应的保管费。乙单位从这一保管费中拿出一部分用回扣方式给了甲单位的张某。如果甲乙双方对回扣事宜都知道,乙单位将之记账的,这种情形和让利并无实质区别,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是不属于贿赂犯罪中的“回扣”的。但是本案中该笔回扣乙单位是知道的,但没有记入甲单位账目,而且归入张某个人的“腰包”,故张某构成受贿罪无疑。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回扣都属于贿赂的范畴,只有满足两个条件,即一是暗中收受,二是在账外进行,才属于刑法规定的“回扣”。那么李某收受的1万元钱应如何定性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1万元钱是张某犯罪所得的一部分,是非法收入。李某是乙单位的负责人,对这1万元钱的违法性质其主观上是明知的。乙单位为了能使甲单位长期将货物存放在本单位,遂给甲方张某“回扣”,其做法已构成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上面的三种观点均没有谈到乙单位给予回扣行为的性质问题,而这一问题是认定“反回扣”或者说“反行贿”性质的关键所在。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该条又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个人行贿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故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单位行贿案认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地规定了单位行贿的数额起点和具体犯罪情节,故乙单位不构成单位行贿罪。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和《规定》同时对本文中的“反回扣”行为作出了规定,也就是如果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所有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个人行贿罪处罚。
李某的1万元“反回扣”的违法所得如果交给乙单位,则他本人不构成犯罪。而李某将此违法所得归为己有,根据《规定》已构成犯罪,故应按个人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 单位拟解除连续旷工30天的员工,如何将损失减到最低 2个回答0
- 拿了拆迁补偿款如何定性 2个回答0
- 精神病人收到侵害,造成伤害,该如何处理? 1个回答0
- 父母投靠子女 被投靠人申请和单位证明该如何写? 1个回答0
- 办理工伤保险职工交通事故工伤死亡,单位如何办理抚恤事宜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打架引起行政处罚,法院改判
- 工伤认定被撤销后行政诉讼胜诉的代理案例(撤销原判恢复工伤认定)
-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确认纠纷案(家属不服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将代理词予以发布。
- 原告与被告信息公开一案的成功案例
- 律师办理的上诉人罗某等24人因诉某几个行政机关林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责任承担的范围
- “借用”路边非机动车停放点未上锁的自行车,辩称没有盗窃故意;但其主观因素的辩解不
- 双方互殴的公安局未根据事实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仅认定一方殴打未就另一方殴打行为评判并
- 上海中院:现场视频虽未直接拍到拿桶打到被侵害人,但综合相关证据,可达到排除合理怀
- 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和林业局行政赔偿案件
- 行政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