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逃离传销跳窗致死 四非法拘禁者领刑
发布日期:2013-03-16 作者:刘德斌律师
被告人黄炎平、李联义、占强、邓海英均系“贵州山霸药业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传销人员。被告人占强为发展下线,于2012年7月8日以帮忙找开挖掘机工作为由,将被害人许志骗至南昌县莲塘镇公园路26号4栋2单元601室的传销窝点。为防止被害人许志逃离,被告人李联义、占强、邓海英根据陈光辉(另案处理)的安排,陪同被害人许志外出;晚上睡觉时,李联义、占强等人负责看管。同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黄炎平受陈光辉委托,找到由李联义、占强、邓海英三人陪同外出的许志、劝说其加入传销组织。同日中午,五人回到了上述传销窝点,至12时30分许,被害人许志提出要离开,被告人黄炎平、李联义、占强、邓海英仍劝其留下来,其中被告人黄炎平与李联义还进行了强行阻拦。被害人许志迫于无奈,为逃离该传销窝点,从房间窗口跳下,当场死亡。经南昌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许志系因高坠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审理中,被告人邓海英的家属代为赔偿和补偿了被害人许志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炎平、李联义、占强、邓海英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使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邓海英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邓海英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和补偿了被害人许志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许志家属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共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许志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邓海英在共同侵权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邓海英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告人邓海英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且表示超过赔偿份额部分支付的款项作为补偿款,故被告人黄炎平、李联义、占强应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92056元。为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参与聚众斗殴经律师辩护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
- 帮人办事没办成=诈骗吗?关于收钱办事型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 大学生出借银行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何不起诉?
- 刑事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如何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有效辩护?
- 潍坊市帮信罪辩护成功典型案例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辩护案例分享·
- 潍坊市恶势力案件辩护案例分享
- 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男子获刑一年
- 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 法院在案发地巡回审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 潍坊市坊子区非法经营者代理案例
- 受贿罪无罪的事实和理由 受贿罪无罪辩护词
- 潍坊高新开设赌场罪辩护案例
- 利用出售百度网盘资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二缓三
- 潍坊昌乐成功辩护开设赌场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