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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逃离传销跳窗致死 四非法拘禁者领刑

发布日期:2013-03-16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3311,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黄炎平、李联义、占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邓海英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炎平、李联义、占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成文等6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56元。
被告人黄炎平、李联义、占强、邓海英均系“贵州山霸药业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传销人员。被告人占强为发展下线,于201278日以帮忙找开挖掘机工作为由,将被害人许志骗至南昌县莲塘镇公园路2642单元601室的传销窝点。为防止被害人许志逃离,被告人李联义、占强、邓海英根据陈光辉(另案处理)的安排,陪同被害人许志外出;晚上睡觉时,李联义、占强等人负责看管。同年710日上午,被告人黄炎平受陈光辉委托,找到由李联义、占强、邓海英三人陪同外出的许志、劝说其加入传销组织。同日中午,五人回到了上述传销窝点,至1230分许,被害人许志提出要离开,被告人黄炎平、李联义、占强、邓海英仍劝其留下来,其中被告人黄炎平与李联义还进行了强行阻拦。被害人许志迫于无奈,为逃离该传销窝点,从房间窗口跳下,当场死亡。经南昌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许志系因高坠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审理中,被告人邓海英的家属代为赔偿和补偿了被害人许志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炎平、李联义、占强、邓海英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使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邓海英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邓海英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和补偿了被害人许志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许志家属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共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许志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邓海英在共同侵权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邓海英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告人邓海英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且表示超过赔偿份额部分支付的款项作为补偿款,故被告人黄炎平、李联义、占强应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92056元。为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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