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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谢幕

发布日期:2013-03-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记者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修订)分别于今天下午以高票获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回答有关记者的提问时认为,与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相比,新的企业破产法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新的企业破产法,不论是对破产实体问题的规定,还是对破产程序问题的规定,都更加明确、具体。法律条文的数量由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六章四十三条,增加到现在的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为处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是新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
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三是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按照“新老划断”的制度安排,在保证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清偿的同时,兼顾担保制度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
安建认为,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有竞争就会有失败,对竞争失败、以至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企业,按什么办法来清偿债务,以保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公平受偿,使竞争失败的企业能够有序退出,使经济秩序能够保持正常呢?这就要靠破产制度来解决问题。第二,刚才已经讲了,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有可能使那些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得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东山再起,从而减少失业,减少因破产清算造成破产财产贬值所引起的社会财富的损失。第三,有利于促使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处理。在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对其实施重整或破产清算,可以防止因此造成债务清偿的久拖不决,防止因债务链的继续拉长造成连锁反应,危及经济稳定。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国有企业一道最后的“保护屏障”,至此,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之际,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政策,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实行“特别照顾”,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做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在2006年中央预算中,中央财政安排338亿元,用以推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
列席审议企业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说,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下中国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据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已经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5省、直辖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但在2008年之前,仍有约2000家列入规划的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
“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有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如此评价政策性破产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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