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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解析:特种买卖

发布日期:2013-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1.出卖人的权利。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买卖合同“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①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②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理解《合同法》第167条时应注意: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立法意旨在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双方不得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6 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但可以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4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权利。

2.分期付款买卖与保留所有权。①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交付时所有权并不移转,出卖人依然享有动产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时,才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此前,买受人仅享有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期待权。换言之,动产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的,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为停止条件。②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动产交付之时,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真题研习】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09年•卷三•59题)【答案】ABC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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