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公司如何正确签收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

发布日期:2013-03-30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有权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签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都视为已经送达。实践中经常出现,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或其它人员收到法院专递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后,未及时转交给公司领导或相关负责人员,导致举证过期、答辩过期、管辖权异议过期,甚至未按时参加开庭。给公司权益造成巨大损失。
       诉讼程序是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尤其是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将会丧失某些程序性的权利,影响某些实体性权利的行使。如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受案的人民法院就视为对该案有管辖权。所以,公司应当重视对法院专递的签收工作。根据实务经验,现对公司如何正确签收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公司内部确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签收法院的专递,以避免乱签收、不签收、错误签收、签收后不及时处理等问题的出现。
         第二,签收时应先审查收件人是否是本单位,如果不是、如果名称错误,皆应拒绝签收。
         第三, 签收时应注明签收人、签收时间。签收时间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写之前的日期。
       第四,签收后应当着邮递员的面,打开专递,以确定内容与专递详情单上标注的内容一致。如果不一致 ,应要求邮递员在回执单上注明或当即给寄送法院联系或退回。
      第五,签收后应将诉讼文书连同专递袋一起及时转给公司领导、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委托的律师,以便于公司及时行使相关权利。
       建设法治社会是大势所趋、社会走向,每个公司皆应重视法律事务的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签收工作可不能大意。 
附相关法条: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