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正确签收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
发布日期:2013-03-30 作者:110网律师
诉讼程序是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尤其是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将会丧失某些程序性的权利,影响某些实体性权利的行使。如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受案的人民法院就视为对该案有管辖权。所以,公司应当重视对法院专递的签收工作。根据实务经验,现对公司如何正确签收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公司内部确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签收法院的专递,以避免乱签收、不签收、错误签收、签收后不及时处理等问题的出现。
第二,签收时应先审查收件人是否是本单位,如果不是、如果名称错误,皆应拒绝签收。
第三, 签收时应注明签收人、签收时间。签收时间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写之前的日期。
第四,签收后应当着邮递员的面,打开专递,以确定内容与专递详情单上标注的内容一致。如果不一致 ,应要求邮递员在回执单上注明或当即给寄送法院联系或退回。
第五,签收后应将诉讼文书连同专递袋一起及时转给公司领导、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委托的律师,以便于公司及时行使相关权利。
建设法治社会是大势所趋、社会走向,每个公司皆应重视法律事务的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签收工作可不能大意。 附相关法条:《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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