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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3-04-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六十三条 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后,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对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六十四条 发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第六十六条 发现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强制拆除,并收缴其非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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