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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后,对方再起诉为什么还能打赢官司?

发布日期:2013-04-03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和解后,对方再起诉为什么还能打赢官司?
2011年6月18日8时20分许,骑电动车的解某将步行的孟某撞倒,致使孟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该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某承担孟某全部医疗费用。该调解协议未有写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用等赔偿事项。后孟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孟某再次要求解某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等各项费用,双方再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孟某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孟某的诉讼请求。解某不理解,事故都调解了,为什么孟某还能打赢官司?
律师点评:
本案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按法律规定,解某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虽然孟某和解某就医疗费的赔偿问题达成了书面的协议,但是该协议未有涉及伤残费、护理费、交通费用待赔偿事项。因此,孟某并没有明确放弃其他项目的诉讼请求。故法院支持孟某的诉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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