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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发布日期:2013-04-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首先,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为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均解散。
  其次,公司合并需要履行下列程序:
  第一,参与合并的公司各方订立合并协议。
  第二,通过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属公司重大事项,所以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四,通知债权人、公告。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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