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车辆碾压致死 第三者责任险仍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8月25日上午8时许,赵强驾驶的陕G*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某红绿灯路口时,由于车辆熄火无法再启动,赵强遂下车请求鄂C*号低速自卸货车车主康磊,以车尾对车尾的形式,推动其车辆启动。康磊应邀驾驶自己的车帮忙牵引,车辆发动后,就在赵强尚未进入陕G*号车的驾驶室,驾驶室亦无人操控的情况下,陕G*号车突然启动开始向前行驶,赵强见状忙欲打开驾驶室的门跨上该车,不料衣服被车左侧的隔离护栏挂住,赵强摔倒路面,被其车左后轮碾压当场致死。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继续向前滑行50余米,连续将五辆小汽车撞坏。事故发生后,经湖北省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强、康磊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1月23日,死者赵强的妻子樊梨向平利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车辆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2万元。
庭审中,康磊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2万元无异议,但提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之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死者赵磊系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含义并未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如果缩小第三者的范围将被保险人排斥在外,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事故,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局,违背了社会生产生活中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价值理念,第三者责任险也难以完成自身的社会功能。被保险人成为受害人时是否可以成为第三者,要视其对机动车的控制情况而定。该案中,事发时被保险人赵强不在车辆之上,其应属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中约定的第三者,赵强投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遂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寄语:短短几分钟,一条鲜活的生命骤然走到了尽头,给其家人、亲友的心灵烙上了永远无法磨灭的伤痛。未采取安全、合法的方式牵引故障车辆,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而这一切,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在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保有率不断上升的今天,交通事故案件的发案率也在不断增长。尽管交管部门已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但更多方面,还是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能够自觉自律地遵守交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一念之差,就有可能给自己、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害,给幸福美好的家庭蒙上阴霾。
保险公司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强势地位,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合同,均为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无形中剥夺了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的权利。故该案中,当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第三者”的理解出现分歧时,无论是依照“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法律规定,还是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和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乘客下车后被车辆撞伤,能否按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
- 司机无证驾驶车辆 途中修车被压身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 司机无证驾驶车辆 途中修车被压身亡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 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与交强险的法律概念与区别(一)
- 吊车在工地砸死人 法院判决交强险不赔但第三者责任险要赔偿
- 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承担次要责任,自己车辆修理费保险公司赔偿是按责任划分赔偿吗
- 无法找到第三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无责车辆损失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 两车先后碾压一人致死,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该如何追索赔偿?
- 自己的车将自己压伤获得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